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维护农村村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即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具体事项的监管;县交通运输、公路、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经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五条 村民建房管理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村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再批准单门独户的村民建房。如有特殊情况,可划出一定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二)节约用地原则。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三)适度集中原则。鼓励各乡镇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四)安全合理原则。指导村民科学合理选址建房,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五)统一协调原则。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每个自然村落村民建房要保证建筑风格和外观立面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建房杂乱无序的现象。
(六)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申请人向乡镇规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规委会对村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到县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委会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许可证》,报县住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获批后,可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1.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3.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分户条件,却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的;
2.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影响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应由相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4.不符合“一户一基”原则,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或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外,再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八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安化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村委公示意见;
(四)1:500平面位置图或宗地图;
(五)属中心村、乡集镇规划区的由乡镇规委会出具规划审批意见;
(六)属因自然灾害需搬迁的应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七)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有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历史用地证明;
(八)涉及公路、电力、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定的由所属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第九条 各乡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国土资源局验收确认后,可统筹用于农村村民建房。
第十条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申请宅基地的,由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填写《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补充耕地项目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村委、国土资源所、农技站等单位对拟开发地块实地踏勘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自行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将建设用地开垦为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农技站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下发《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书》。申请验收应提交如下资料:
1.补充耕地的权属资料;
2.《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补充耕地项目申请表》;
3.补充耕地项目前后对比照片(有明显参照物);
4.补充耕地项目1:500竣工图(国土所绘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使用耕地,申请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审批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打捆统一向县人民政府申报,并在本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关于XX乡镇XX年度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增减挂钩审批打捆项目呈报意见》;
2.《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增减挂钩审批土地报批单》;
3.《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增减挂钩审批名册》;
4.《安化县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书》。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使用许可和《乡村建设许可证》后,报国土和住建部门备案,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国土资源所共同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业用地、高速公路及国、省、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应征求林业、公路、交通、水利、文物和旅游等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制定的收费标准。村民建房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按标准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对符合条件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