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办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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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汉寿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决定机构 |
汉寿县人民政府 |
办理条件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申报材料 |
一、文字资料: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集体建设用地来源证明文件(新增用地需提供转用土地批复及报批全套资料等;历史性集体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或确权图件等资料) 3、发改委批复(如属备案的项目,先备案再预审,核准和批准的项目则反之);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 5、工业或有环评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6、申请报告和法人资质证明;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权属汇总表、审查表;8、其他相关资料; 二、图件资料: 1、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宗地图; 2、规划红线图; 3、经批准的平面布置图或道路线形工程施工图。 以上资料需提供1套原件和1套复印件的纸质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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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⑵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即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二、审查 三、审核 ⑴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会审方案进行审核; ⑵同意的签字后交用地股报请会审会议审定;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交用地股修订会审方案; ⑶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交用地股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2个工作日。 |
四、会审 五、决定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用地股按照会审结果组织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送达 ⑴告知用地申请人审批结果; ⑵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⑶通过审批的,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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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3个工作日(组织会审时间和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本限时办结时限内) |
收费情况 |
暂不收费 |
监督检查 |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 (0736-2880599) |
咨询渠道 |
0736-2897772 13875167567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