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主要内容: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未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2、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3、严禁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4、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设住宅。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