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怎么确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全面的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确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要求是: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者″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暂为代管。
(二)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另外,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和问题。目前确权颁证工作中,错误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将属于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村内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
二是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是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乡(镇)政府或者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所有权主体确认错误,必然动摇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准确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纠正错误的确权记载事项,是维护农民集体利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