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怀国土征案[2016]2号
2016年3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怀远县2015年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22号),批准我县征收城关镇城西村、东庙社区、涡南村,涡北新城区(城关镇)新怀社区、高皇村,白莲坡镇白莲坡村,古城乡双路村,鲍集镇包集村,龙亢镇龙亢村、新街村土地总面积26.9042公顷,作为怀远县城镇集镇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城关镇城西村、东庙社区、涡南村,涡北新城区(城关镇)新怀社区、高皇村,白莲坡镇白莲坡村,古城乡双路村,鲍集镇包集村,龙亢镇龙亢村、新街村土地总面积26.9042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
1#地块,位于荆城关镇城西村境内,四至为:东至城西村耕地,南至城西村耕地,西至城西村沟渠,北至城西村耕地。土地面积4.09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964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0公顷;
2#地块,位于城关镇城西村境内,四至为:东至城西村耕地,南至城西村耕地,西至城西村耕地,北至城西村耕地。土地面积0.8520公顷,全部为耕地;
3#地块,位于城关镇东庙社区境内,四至为:东至东庙社区耕地,南至东庙社区道路,西至东庙社区道路,北至东庙社区耕地。土地面积0.070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2公顷;
4#地块,位于城关镇东庙社区境内,四至为:东至东庙社区沟渠,南至东庙社区耕地,西至东庙社区沟渠,北至225省道。土地面积5.767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5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2公顷;
5#地块,位于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境内,四至为:四周均为新怀社区耕地。土地面积1.912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88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4公顷;
6#地块,位于涡北新城区高皇村境内,东至高皇村沟渠,南至高皇村沟渠,西至高皇村耕地,北至高皇村耕地。土地面积3.333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1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8公顷;
7#地块,位于城关镇涡南村境内,东至涡南村耕地,南至涡南村沟渠,西至涡南村耕地,北至涡南村沟渠。土地面积0.17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7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0公顷;
8#地块,位于白莲坡镇白莲坡村境内,东至白莲坡村耕地,南至白莲坡村农村道路,西至白莲坡村耕地,北至白莲坡村耕地。土地面积0.830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8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
9#地块,位于古城乡双路村境内,东至双路村沟渠,南至双路村耕地,西至双路村耕地,北至双路村耕地。土地面积0.728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6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4公顷;
10#地块,位于鲍集镇包集村境内,东至包集村农村道路,南至包集村耕地,西至包集村耕地,北至包集村农村道路。土地面积2.038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94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1公顷;
11#地块,位于龙亢镇龙亢村境内,四至为:四周均为新怀社区耕地。土地面积1.6000公顷,全部为耕地;
12#地块,位于龙亢镇新街村境内,东至新街村农村道路,南至新街村农村道路,西至新街村耕地,北至新街村农村道路。土地面积2.049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5855公顷,其他农用地0.4643公顷;
13#地块,位于龙亢镇新街村境内,东至新街村农村道路,南至新街村耕地,西至新街村耕地,北至新街村农村道路。土地面积3.447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36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5公顷。
二、本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根据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怀政办〔20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怀政办〔20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按照怀政办【2013】49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城关镇城西村、东庙社区、涡南村,涡北新城区(城关镇)新怀社区、高皇村,白莲坡镇白莲坡村,古城乡双路村,鲍集镇包集村,龙亢镇龙亢村、新街村被征地后无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不涉及社保安置,对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补偿,请互相转告。
五、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六、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社居委集中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局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