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剥夺了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如何对其补偿是事关农民权益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国家对征收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公然违法、违规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分期补偿主要是征地的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年产值标准、人均耕地面积和征收土地的面积,或是按土地平均收益,或按以小麦作价,或按应付补偿款银行利息,计算出每年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对被征地单位进行逐年、分期或长期补偿。各地具体操作方法和模式各有不同,但均与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方式有明显差异。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期限长、标准单一
1、期限长
分期补偿的期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期限的长期补偿,即由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协议,按照30年、40年、50年等不同年期支付征地补偿款。另一种是无限期补偿,即只约定补偿方式和标准,不约定补偿年期或约定年期为“长期”、“永久”。
2、标准单一
目前,各地一般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或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但实行分期补偿的地区,均按照一定标准分期支付补偿。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货币数量确定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国家公布利息率调整补偿标准。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粮食市场价格折算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调整补偿标准。分期补偿的标准很难像区片综合地价、统一年产值等方式那样,体现被征地区位的差异。
二、隐患大
部分省市实行分期补偿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对企业也具有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从短期看,一些农民通过分期补偿所获得的暂时性收益要高于其种地收益。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应补偿金额存款利息计算,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金额并不高,有时甚至会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更何况最后还不兑付征地补偿的本金,使得分期补偿远远低于规定的标准。
另外,分期补偿一般不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些农民也认为,土地是租赁的,到期后会归还给自己,对征地后应当享有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并不在意,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从以上分期支付的特点可以看出,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接受分期补偿的原因在于其能将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期补偿,可以避免坐吃山空的问题。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各地政府的做法上看,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实施分期补偿的环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方式。一旦政府采用这这种方式补偿,也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问题,切不可“听之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