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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6年04月25日 14:32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决定,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验收对象

国土资源部批准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按期完成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并申请命名的地质公园。

取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时间超过3年,或批准延期验收逾期半年以上者:不得再申请命名验收。

 

二、验收程序

(一)地质公园建成并按照《国家地质公园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自查合格后, 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进行实地初验,合格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命名申请。

(三)  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并形成考察验收意见。

(四)  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命名为国家地质公园。

 

三、验收内容

(一)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

(二)地质公园解说系统建设。

(三)地质公园科学研究与科普活动。

(四)地质公园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四、验收标准

验收专家组依据地质公园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标准》,逐项进行打分。总分在60分以上且各项分类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地质公园为验收合格;  总分60分以下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分类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地质公园为验收不合格,

专家组考察验收意见应明确说明存在的问题及赋分理由。

 

五、提交材料

(一)国家地质公园命名申请。

(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报告。

(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文件。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公园范围内矿业权设置及土地利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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