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2011〕第7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长县国土资征〔2015〕75号)公开征求了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长沙县2010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批次用地(长沙中诚汽车配件厂)项目在榔梨街道三合村范围内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及拆迁人口数量
征地面积14.04亩,其中:水田1.065亩、水塘水库0.195亩、林地12.15亩、其它土地0.63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587525元,其中:征地补偿费482868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48287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帐户)、集体设施补偿费20405元、其它补偿费84252元。
四、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榔梨街道办事处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六、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1日实施拆迁腾地。
七、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