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二、责任人
矿管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四、审核条件
(一)已设定采矿权;
(二)矿区划定已经预审;
(三)报告编写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四)评审、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五)已经立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延续、变更)、划定矿区预审表
3、经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图件
4、报告编写单位资质证书
5、评审、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评审意见书
7、报告编制委托书、报告编制人员登记表
8、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书面承诺
9、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六、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通过局总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总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科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总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有关内容输入电子流程并将电子流程传至矿管科。
1、矿管科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矿管科科长。
2、矿管科科长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以上工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时限为2个工作日),总窗口将材料送达申请人、将案卷送至信息中心归档,并予公示。
七、监督检查
(一)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地质环境评估报告认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