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以及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5年度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继续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全县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产矿山均要开展储量动态检测。
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企业,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检测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管理。
市级发证矿山的储量动态检测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发证矿山的储量动态检测管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检测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以矿区(井田)构成基本检测单元,同一个检测单元,原则上由同一个检测机构实施联测,按照“熟悉情况、就近方便、工作连续”的原则确定检测单位。2015年储量检测年报工作由矿山企业按上述原则自行委托一家资质单位独立承担完成。
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矿山的检测单位由矿山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电话:0731-89991122),通过抽签确定。
三、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时间
1. 2015年9月25日之前各矿山企业需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本通知。
2. 2015年10月10日之前,矿山企业必须跟检测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报县局汇总送市局备案。
3. 2015年12月10日前,所有的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资料提交县局审查。
4. 2015年12月30日前,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7号)规定的权限分别送省、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
5.2015年元月31日前,检测单位必须提交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评审备案结果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纸质两份,电子版一份)须于提交县局,过期我局将不予受理备案工作。
四、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要求
1. 资质要求: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必须要同时具有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测量资质的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独立承担完成。
2. 检测要求:各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技术标准及服务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帮助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台账,编制完成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和填报好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不得弄虚作假、无故拖延。同时,将以上相关情况和核查结果纳入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并根据信用信息情况在下一年度对检测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处理,对信用信息考核为差评的检测单位,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查处相关问题,不再允许参与我县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编制矿山矿产资源相关资料。
3. 成果要求:①成果由文字报告、附图、附表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图纸必须标明年度采损情况,图签中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手签,资料来源必须是实测。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编写严格按国土资发[2008]163号和湘国土资办发[2004]41号文件的要求编制。②检测工作要实事求是,检测单位对检测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矿山要求:各有关矿山企业必须自选一家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并签订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开展工作。未按期做好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次年不予办理年检、采矿权转让、变更、延期等相关手续。
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组织、加强宣传,将储量动态检测事宜及时通知各采矿权人。严格按部、省、市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发证矿山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县局开展矿产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督促采矿权人、检测单位按时完成野外地质测量、年报编制与送审等相关工作;积极协调采矿权人与检测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督促双方签订好储量动态检测委托合同,妥善处理检测工作出现的问题,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年度未生产的矿山,委托相应的检测单位到现场核实,出具未生产核实意见,可免做矿山储量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