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登记需提交的基本资料
1、采矿权登记申请报告(需带有村组、乡或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2、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各项费用缴纳发票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最近一次通过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报)、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相应的评审备案书;
7、委托书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人代表办业务的);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各项具体业务需补充提交的资料
1、延续登记还需提交,县级相关部门会审以及主管县长和县常务副县长的意见和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备案书。
2、新立登记还需提交:矿业权设置方案及评审备案书、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延续登记时需提交的资料。
3、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1.采矿权转让的,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2.涉及改变生产矿种的,提供采矿权评估(询价)报告及备案书;
3.涉及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4.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设置方案及评审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