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赋权强能,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目标,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到2014年底,全市7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规范程序,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精心制订方案。村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改制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展清产核资。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员公布。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集体资产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界定成员。享受对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执行。对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列入享受范围,坚持男女平等,对其他享受对象要按照“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合理量化股权。股份量化一般设“人口股”、“农龄股”等为依据综合计算。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可以只确定股份份额。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经多数股东同意,股权也可以实行动态管理。
(五)健全组织机构。股改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确股到人(户)等工作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六)办理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完成后要及时办理证明书、代码证、银行账户等变更手续,并进行公告,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报表、方案等重要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工商登记的,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质量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建立起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首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可以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依法过渡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由本届社管会、社(村)监会成员直接依法过渡产生。
(二)创新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探索“一人(户)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高运行效率。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以乡镇(街道)为统筹主体,鼓励多村联合、交叉持股、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三)加强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三资”管理标准化建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行按股分红。
四、强化权能,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促进股权流转。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积极赋予并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等各项权能。各县(市)区要制定股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股权继承、转让、抵押、担保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要将农村股权流转纳入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努力创新农民个人拥有的集体股权的流转交易途径,积极探索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股权流转交易,积极稳妥开展股权有偿退出试点。
(二)优化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村级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简化审贷程序,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
(四)推进深化改革。对村集体土地基本被征用、已完成撤村建居、旧村改造、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绝大多数成员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公司化改造或资产清算,探索市场化改革或有序退出机制。
五、加强领导,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并将改革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落实改革任务。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当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改革业务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政法部门负责做好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摸排化解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改革信访维稳;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因主体更名造成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因主体更名造成的房屋权属变动登记;财政部门负责股改工作的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主体更名和公司化改革相关税费减免;金融部门负责创新股权抵押担保融资产品,优化股权融资服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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