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离婚后产权如何分割?看了下面这个典型案例你也许就有了启发。
案情简介:
甲(男方)和乙(女方)2003年离婚,育有一女,财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房五间归女方,上房归男方,但是大队颁发的房产证上只有上房,没有南房。后来男方再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后妻的名字。现在的问题是:双方的女儿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她妈的名字,可以吗?现在乙想翻新南房,大队说必须要甲同意,合法吗?
律师说法:
房产是甲的个人财产,甲如果不同意,他女儿无权要求他爸处置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乙想翻修房子,是不是就一定要甲同意呢?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再把住宅用地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现在首先要弄明白乙的户口还在不在这个房产名下,因为现在农村政策是一户一宅,所以他们最开始是一家的时候,只有一个宅基地,就是有房产证的,后来分家了,但是南房并未办理房产证,所以南房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想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基本不可能,因为要经过男方和他后妻的同意。至于翻新,按理说女方自有财产不用经过男方同意,但是在村委会看来,乙的南房是在甲上房上的附属物,以房产证为准,甲才是所有权人,所以要经过甲同意。
那南房会不会是后来加盖的呢?办理房产证后加盖的房产会不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呢?如果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会不会受处罚呢?这些问题到是不用太担心,因为即使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当年代毕竟比较久远,行政机关的处罚也已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离婚了本就该分户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村里应该也给一个给宅基地,手续上可能不会那么尽善,但是农村宅基地目前这个现状,如果以无证就认为违法,有点说不过去,所以,翻修的风险不大,可以翻修后试着补办。
其实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乙以离婚协议作为支持,向大队申请要求分割宅基地,把南房的宅基地变为自己的,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这个申请应当会被批准,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地随房走,南房已经协议分给了乙,那么依托南房的那部分宅基地就当然得属于乙,不批准的话只能起诉解决。之后乙就想怎么翻修自己的房子都可以,而不用需要甲同意了,至于房产证,南房可以自己补办一个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