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12〕118号)和省国土厅、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的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温室用地等;
2.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堆)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粮食烘干房等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端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可安排相应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政策
(一)科学选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得占用优质高产良田。食用菌、畜牧、家禽、蚕桑、水产等种植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控制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5.生猪养殖设施用地,除禁养区或项目建设需异地搬迁的可同规模以内安置外,其它一律不予新批;同时,禁养区、限养区内的原有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一律不予续批。
(三)强化保护。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土地原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设施农用地未硬化地面的,经营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交纳不少于每平方米10元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作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履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利用条件的资金;设施农用地硬化地面的,由市国土部门参照本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标准收回垦造耕地成本,专款用于开垦补充耕地。
三、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经营者向乡镇(街道)提出用地审请,经乡镇(街道)及市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衢州市国土部门备案。
(二)符合本市现代农业“两区六群”产业规划的设施农用地可予优先审批。
(三)设施农用地的具体审批程序、材料、表格文本等由市国土、农业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既要主动服务,又要严格监督。对批准后的设施农用地,要及时定点放样,加强施工监管,及时竣工验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有序;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搞设施农业的,要及时制止和引导;对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审批有关规定的,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纠正、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乡镇(街道)对收取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要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对经营期满的农业设施用地,要及时督促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利用条件。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年底向市国土部门书面通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
(二)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按照市府办〔2011〕68号抄告单明确的执法监察范围,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执法监察,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依法督促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市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