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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多年后,剩余土地流转费属于谁?

2016年04月20日 17:29来源:点击量: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村土地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后就永久地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对于土地的承包均设定了一定的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高为30年。

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承包方已经通过转包、出租的方式将自身的土地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的,发包方有权请求第三方支付剩余流转期限的价款,亦即第三方要将价款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 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承包方无权收取剩余期限的流转价款,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期收取,都需要将相应的剩余部分价款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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