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农村居民翻建住房或搬迁住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凡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占地行为,应当由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2.需要进行不征税行为认定的,用地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不征税申报资料。
3.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用地人报送的不征税申报资料。
4.经审核符合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应当给用地人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
5.经审核不符合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应当告知用地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减免申报。
6.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行为实行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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