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流转中没有订立流转合同,原承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受让方应予返还,双方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签书面流转合同。
因此,若村委会未经转包人答应即与第三人签订转包合同,则无效。
附: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
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
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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