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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4-20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所有权林地、树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借款。产权共有人用作抵押的林地座落于 (四至界址所有人《林权 证》为准),林权证编号为: 林证字(2007)第 号,林地面积 亩。落叶松、樟子松、杨树。乙方申请借 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双方协商树木价值叁拾万元。甲方根据抵押物价值同意向乙方发放50%贷款。根据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 林业局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明》。
二、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财产。保证林权证的真实、合法、有效,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 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采伐,不得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三、乙方的抵押物在甲方抵押期限以借款清偿为准。借款到 期,乙方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甲方对已作抵押的树木、林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予以处分后优先偿还此借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借款期限:壹年,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18日止。 借款利率: ‰,随国家利率调整日调整。每3个月还息一次。逾期加收营业日执行利率50%。
五、甲方保证乙方在借款期限内保管好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抵押证明》等有关资料。债务全部清偿后交还乙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地抵押管理的规定办理。
七、 及有关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林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押):
共有人(签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