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有哪些呢?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之前是不能抵押贷款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之前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自己的这两个权利,但是却不能用于抵押贷款融资,缺钱了一般只能出售而不能抵押融资,这就大大限制农民的财产自由。
最近国家六部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宅基地的抵押贷款打开了闸门,农民可以用宅基地去抵押贷款,缓解自己的资金困难,从此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抵押贷款涵义阐释: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借款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利率确定: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省份 试点县(市、区)
天津市 蓟县
内蒙古 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
辽宁省 铁岭县、开原市
黑龙江 林甸县、方正县、杜蒙县
浙江省 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
安徽省 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
福建省 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
江西省 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
山东省 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
河南省 滑县、兰考县
湖北省 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
湖南省 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
广东省 五华县、连州市
结语:
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这两项资产的可抵押融资改革,使农民的资产流动了起来了,钱来了,但风险也来了,一旦农民换不上贷款,自己也将失去自己唯一的住所,变成真正的“无产阶级”。但积极意义还是主要的,农民有了流动资金可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也可以缓解短期的资金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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