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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吗?

2016年04月19日 15:51来源:点击量:0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设立公司,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入的资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开,承包经营权人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作为公司.,就存在着破产的风险。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别保护,因而这类公司破产的时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农民,可能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破产,如果农民股东所承受的债务超过了土地入股后的收益,可能会导致农民土地的丧失,这个结局不仅农民难以接受与承受,政府也不希望出现,因为可能会导致更多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则成为公司资产,农民和土地相分离。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足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股利或分红,无能力获得生活保障的农民将面临生存危机。

公司法禁止抽回资本,故农民入股后退出面临困难。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针对该问题做了个“置换”制度设计。用以限制涉及土地的股权进行二次转让,农民可以以其他资本置换出他投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置换是成立的,入股的权利是已被物化的、与人身分离的虚拟价值形态,标志着该权利成为公司财产。公卢的土地权利可以作为资产出售,不过只能出售给农民股东,裂民取得该资产,达到两土地权利回归同一,此时农民股东的股份不变。但上述程序须在章程中设定。农民股东取得回归的土地权后,公司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可以采取不转移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这就成功解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问题。

农民可选择转让股份。由于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相分离,无论股权怎么转让,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求始终只能由土地受益者承担。这样农民不会丧失社会保障,而且盘活了土地资源。值得注意的是,可转让的财产权不是永续的,因作为其原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当权利到期时,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民欲继续把土地投入公司,农民就以重新获得的承包经营权中的财产权人股,同时原来的股权保持不变。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完善的条件下,土地法律须优先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保证土地产权改革的低政治和社会风险。同时也要顺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土地要素流动起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财产权和人身权划分,有利于理顺权利配置和流转关系;把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义务,施于土地经营者,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允许农民“置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了对农民生存方式选择上的尊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公司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尝试。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42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35条第4款:“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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