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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松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年04月19日 12:00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点击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5]78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松江区“国际生态商务区8号”地块

中山街道(原梅家浜2队)、中山街道(原梅家浜6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9682.1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152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1207.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中山街道 农用地60.90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0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中山街道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5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4月1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顾伟效 联系地址: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

联系电话: 37735992 监督电话: 37735994

上海市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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