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针对一些地方擅自占用或规避报批基本农田行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进一步明确指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本农田数量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日益成为基本农田保护的根本。为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我国从1999年开始将基本农田整理列为土地整理重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基本农田保护逐渐进入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并重轨道。2004 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005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在河北省召开,正式确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思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6年起开始设立国家、省、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建设新机制探索,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开始从被动转为主动。
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建设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从2007年起,中央分成的新增费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因素分配到各地,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67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截至2010年,全国共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6亿亩。
2011年8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2011年7月20日,第16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2011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等,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明确界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为当前及今后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