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全覆盖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粮食作物商业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性补充保险,提高粮食作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域农业风险等级,在规避道德风险和体现高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业性补充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同类商业保险的最低水平。
鼓励各市县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切合实际的多种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积极开展主要粮食作物收入保险、生猪与粮食作物目标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大棚蔬菜、茶叶、中药材、经济果林等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全覆盖。
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
探索建立灾损第三方认定机制,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灾损的认定,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业务规范和实际情况进行初步测评,并在征得投保对象确认后予以认定。对灾损程度持有异议,不能协商确定的,应委托当地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第三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方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充分发挥商业性农业保险标的额度高、增信作用强的优势,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建立农业保险与银行信贷对接融资渠道。构建与农业信贷担保的紧密合作机制,实现业务与产品的有机组合,有效分摊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农业企业的担保额度和融资水平。
加大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利用现有支农资金渠道,对粮食商业性补充保险保费给予补贴。省级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切块下达绿色增效示范行动、主体培育示范行动、畜牧产业发展资金等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鼓励各地优先用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或保险品种补贴。省级将对商业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大、发展程度高、保障效果明显的市县,优先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意见》明确,凡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开发相关险种,承办政策支持的相关险种业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自愿购买相关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各地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不得下达指令性参保率任务,不得将财政补贴与商业保险挂钩。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补贴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指导和监督。对不履行合同约定、参保对象意见较大、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公司,将永久取消经办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资格。对参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财政支农项目的资格,并依法予以追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农财〔2016〕52号
各市、县(区)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强化农业保险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有效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加速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推动我省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策目标
以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引导和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探索和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切合实际和需求的险种,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强化“银政担保”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合作,实现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联动发展。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引导有资质保险公司有序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竞争。运用部门考评、客户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机制考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产品优劣和经营信誉等,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确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整合现有财政惠农补贴以及支持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农资金,对符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
——坚持自主自愿。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及经营特色和优势,权衡风险和收益,自主抉择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凡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开发相关险种,承办政策支持的相关险种业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自愿购买相关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各地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不得下达指令性参保率任务,不得将财政补贴与商业保险挂钩。
——坚持便民惠民。保险公司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障充分、操作简便、流程快捷、价格优惠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应当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利用好现有渠道资源,降低保险成本,让利于农,让利于民,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粮食作物商业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性补充保险,提高粮食作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域农业风险等级,在规避道德风险和体现高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业性补充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同类商业保险的最低水平。
(二)积极支持推进符合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方向的多种商业性农业保险。鼓励各市县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切合实际的多种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开展主要粮食作物收入保险、专用品牌粮食保险、生猪与粮食作物目标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产业联合体综合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种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家禽保险、肉牛羊保险、农机具保险以及大棚蔬菜、茶叶、中药材、经济果林等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全覆盖,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广度与深度。
(三)探索建立灾损第三方认定机制。为规范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应引导和培育农业保险灾损认定中介机构,有效发挥中介机构法定的鉴定、评估、认证的作用,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灾损的认定,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业务规范和实际情况进行初步测评,并在征得投保对象确认后予以认定。对灾损程度持有异议,不能协商确定的,应委托当地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第三方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四)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商业性农业保险标的额度高、增信作用强的优势,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建立农业保险与银行信贷对接融资渠道。构建与农业信贷担保的紧密合作机制,实现业务与产品的有机组合,有效分摊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农业企业的担保额度和融资水平。农业保险公司与信贷担保公司要加强人才、技术、业务的交流与互动,以增强合力,优势互补,实现联动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商业性农业保险,是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将其列入农业和财政工作的重要日程。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调推进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优化支农支出结构,加大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利用现有支农资金渠道,对粮食商业性补充保险保费给予补贴。省级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切块下达绿色增效示范行动、主体培育示范行动、畜牧产业发展资金等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鼓励各地优先用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或保险品种补贴。各地自主开展的商业性保险,应及时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存备。省级将对商业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大、发展程度高、保障效果明显的市县,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闻媒体、下乡指导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努力扩大这一惠农政策的知晓面,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自愿购买商业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要对开发的商业性保险品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保险覆盖率。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工作。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补贴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指导和监督,督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赔付到参保对象手中。对不履行合同约定、参保对象意见较大、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公司,将永久取消经办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资格。对参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财政支农项目的资格,并依法予以追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