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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分类标准

2016年04月14日 15:06来源:点击量:0

什么是二类住宅用地?一类住宅用地与二类居住用地之间有何差别?如何判断二类住宅用地,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划分为5个用地小类。

以“一类居住用地”为例,其配套设施用地分为5个小类:幼儿园及托儿所因为需要独立占地而划分为“一类幼托用地”(R12);需要独立占地的社区居民体育活动设施的用地纳入的“一类体育设施用地”(R13);包含了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会所等各类不需独立占地的配套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等设施的“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R14);包含住宅区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车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15);以及包含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小游园的“一类住宅区绿地”(R16)。不需独立占地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组合设置在住宅楼裙房或低层住宅中,但是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避免对住宅楼的居民造成干扰。目前,深圳的居住区在设置居住配套设施时,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

“二类居住用地”(R2)也划分了6个用地小类,除了“单元式住宅用地”(R21)以外,也相应包含上述5个用地小类。“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现在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种类。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后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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