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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

2016年04月14日 14:02来源:点击量:0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耕地决定粮食生产,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就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因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也就是要保护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按照条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侵占或者损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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