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需要哪些资料准备呢?
(一)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土地估价单位对拟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二)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 、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出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5)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6)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7)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材料(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10)消防部门意见;
(11)拟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定);
(12)补充耕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
(1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14)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3)补充耕地位置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供);
(三)审查报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该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批准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