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被征收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吗?收费吗?
经典案例:
王益民的房屋被列为政府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其所在小区的居民和政府关于征收补偿的条款几经周折终于达成了协议。就在王益民领取征收补偿款的时候,却被房屋征收部门以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款给付与他。王益民委托律师之后,通过律师的调查得知,房屋征收部门拿出一份当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中所涉房屋的权属被法院认定为由王益民和王益众共有。王益民认为这份判决书为哥哥王益众伪造,请求房屋征收部门确认无效。房屋征收部门却告知他本部门无权确认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如果想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只能依据法院的判决,由王益民和王益众平分, 或者拿出一份新的判决,确认该房屋由王益民单独所有。王益众始终不肯露面。在王益民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博弈中,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距离房屋补偿决定做出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两个月零二十九天,就在王益民还想继续和房屋征收部门纠缠的时候,王益民的律师提醒他,如果想要回房屋征收补偿款,最恰当的办法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做无意义的纠缠,并且行政诉讼的时效就要过期。王益民其实也想去法院打官司,但听说凡是涉及房产的,诉讼费用都很高,少说都得好几万,所以才一直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周旋,而没去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他也头一次知道,原来打官司还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针对房屋被征收的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吗?收费吗?
具体解答: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另外,本案的当事人王益民混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收费方法,行政诉讼是按件收费,且收费很低,房屋征收的行政案件,每件诉讼费用是50元。
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