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谁批准?
1997年,某省某村的农民胡一山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该村17亩的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1年的时候,该17亩耕地所在的区域经过所在市的政府批准,成立了某粮食生产基地,并划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09年11月,胡一山所在村的村委会告知本村村民,本村部分土地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地1.9万元,这其中就包括胡一山所承包的耕地。胡一山有个朋友是当律师的,他便找到这个律师朋友谈起这件事,问:“市政府有权利征收我所承包的土地吗?”律师告诉他,得看市政府是否获得了征地的批准。后来胡一山委托这位律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得知,征收该村的基本农田的批文是由省政府批准的。那么,征收基本农田到底应由谁来批准呢?
具体解答: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回到本案中,该市征收基本农田只是拿到省政府的批文,显然,该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