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区政府能否成为房屋征收主体?
经典案例:
某直辖市所辖某区政府决定对华岩路一带的民房进行征收,用于某号地铁的建设工作。该地段的居民认为该区政府并没有征收决定权,因此拒绝与该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要求与该直辖市政府直接对话,协商征收补偿事宜。该地段居民的要求是否合理?
具体解答:
现实中居民想直接和直辖市的政府对话,谈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是区政府的补偿协议无法达到居民的预期或者区政府的征收主管部门存在违规行为,想通过上级政府得到更为圆满的征收补偿条件。结合到本案中,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直辖市的区政府是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能够成为房屋征收主体。
相关法律:
《宪法》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