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现在这条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删除了,从“补偿条例”中无法找到对承租人补偿的依据。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被征收入的出租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有涉及承租人利益的问题,我们应该将维权的重点依据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转向《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廷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什么是承租人?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