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其见证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但其中也伴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通过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比较来看,我们发现前者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兼顾,而后者则强调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早在2001年的时候,虽然政府也主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既包括拆迁入,也包括被拆迁人),但在后面又加上了一句“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当时的政府更加注重保护建设开发一方的利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1年的时候,全国的一线城市的建设项目已经趋于饱和,此时政府就开始考虑如何平衡建设开发一方和被征收一方的权益。所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立法目的改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尤其是保障被征收方的权益。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附: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