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经典案例:
某村是南方某市的一个不知名的小乡村,1996年经过省政府的批准,该村部分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农民子弟的就业问题。1998年夏天的时候,该地的某江闸口突然决堤,波涛滚滚的江水像千万匹脱缰的野马一样冲向该村。早就预备在此的收堤官兵和百姓们把事先从附近地区征集来的汽车装满石头后推向决堤口,但还是无法阻挡破堤的江水,随后又发动力量从江面上征用六艘驳船,将船沉入决堤口,这才慢慢地阻绝了江水的泛滥,成功地处置了一起洪水警情。那么,这里的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呢?
具体解答:
征收和征用在我国是两种不同的财产剥夺制度。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这两项制度。但这两项制度的区别也比较明显: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动产则是征用的对象,而非征收的对象。结合本案,对汽车和驳船用于抗洪的征集,就是一种征用行为,如果被征集的汽车和驳船出现损毁,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征用补偿而不是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