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项目:耕地开垦费
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第四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1、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2、使用基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