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辖区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保全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依法保护耕地,既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保护耕地的历史责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
一、目标任务
(一)镇年末耕地总量除依法审批占用和生态退耕减少外,不低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指标 公顷;
(二)辖区内年末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公顷,协助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碑及保护牌的管理及维护。
(三)要做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有提高。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部落实到地块、图表。保护责任书全部签到村组、农户,设定保护标志。
(四)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管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全面实行依法审批,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配合执法大队查案,当年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100%。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树立依法用地,珍惜土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二、考核办法
根据下达各辖区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新增耕地质量等年度目标任务,区人民政府每年底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标管理单位: 目标责任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县区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