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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

2016年04月08日 10:49来源:点击量:0

福建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土地供应、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中,必须按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组织实施,促进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

本次修订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做了全面调整,但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做调整。工业项目行业分类按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进行衔接调整。调整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平均值为134.3万元/亩,比原定标准提高了23.1万元,提高幅度达20.7%;容积率平均值由0.83提高到1.10,提高幅度达32.5%。 为控制工业项目堆场和其他构筑物占地,此次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从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40%;对工业项目厂房层数做了调整,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区位较差的项目外,土地等别划分在一至五类的县(市、区),须建设4层以上(不含地下层);土地等别划分在六至七类的县(市、区),须建设3层以上(不含地下层)

通知要求,市、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工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控制指标,测算项目用地面积,控制用地规模;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行业准入条件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给予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新修订的标准,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总平图审查,总平图设计不符合控制指标规定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纳入工业项目出让方案和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

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为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用地面积的7%;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GB/T4754-2011)执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区位较差的项目以外,土地等别划分在一至五类的县(市、区),其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4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土地等别划分在六至七类的县(市、区),其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

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违规建造上述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不符合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

九、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违规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指标含义与计算方法: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中确定的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在批后监管和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四)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十二、本控制指标由正文《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3年本)》(表1)、《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2013年本)》(表2)和《福建省土地等别划分》(表3)等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十三、本控制指标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本省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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