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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5年)

2016年04月08日 10:30来源:点击量:0

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 行)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文精神,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类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九、本控制指标第一等对应国家控制指标第三等,以此类推。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元/平方米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执行。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 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城市等别划分

第一等: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第二等:
深圳市宝安区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第三等: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市罗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东莞市 中山市 佛山市禅城区

第四等: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南沙区 汕头市濠江区 江门市江海区 江门市蓬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顺德区 湛江市赤坎区湛江市霞山区 湛江市麻章区

第五等:

广州市花都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潮州市湘桥区 佛山市三水区 肇庆市端州区 阳江市江城区 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茂港区 湛江市坡头区

第六等:

增城市 珠海市斗门区 汕头市潮阳区 汕头市潮南区 汕头市澄海区 清远市清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揭阳市榕城区 普宁市 汕尾市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肇庆市鼎湖区

第七等:

从化市 惠东县恩平市 鹤山市 佛山市高明区 高要市 云浮市云城区 罗定市 廉江市

第八等:

南澳县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曲江区 潮安县 揭东县 陆丰市 海丰县 博罗县 四会市阳春市 化州市 信宜市 高州市 电白县 吴川市 雷州市

第九等:

清新县 新丰县 连平县 兴宁市 梅县 饶平县 揭西县 惠来县 龙门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云安县新兴县 阳西县 阳东县 遂溪县 徐闻县

第十等:

阳山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 始兴县 仁化县 翁源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紫金县 龙川县和平县 东源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陆河县 广宁县 郁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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