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处在“边缘”地位,在国家制定快速发展战略时往往被忽视,甚至成为牺牲品。在传统的发展理论中,农村金融只是作为国家为实现工业化而提供储蓄的工具,其金融活动被纳入了国家工业化的目标函数,因此,农村金融活动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即使有经济学家看到了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只是在考虑如何利用正规金融体系来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而对于其内生的金融组织、金融合约以及金融产权等金融资源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种学术思想在农村金融理论中仍然占主导地位,是中国持续几千年的国家信贷政策及其延续;而在国外则表现为所谓的“农业信贷补贴”,即为增加农业生产和缓解农村贫困,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也就是说,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不是从农村内部来寻找答案,而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外部的信用体系来解决农户资金短缺问题。这种忽视农户与农村社区的特殊性,仅凭主观愿望确定的农村金融政策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信贷补贴”流进大农场及其利率高涨而宣告失败。
基于国家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目标追求,20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为了延续“国家信贷”政策,在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之后,进一步将信用社纳入了其信用范畴,开始不断弱化农信社成员的所有者地位,使之成为国家控制农村金融剩余的主要工具;而后又通过增资扩股等改革途径,增加了农信社中的投资股,使其进一步商业化、企业化、银行化。农信社系列改革的结果是使其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其行为离服务“三农”渐行渐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化改革趋势,意味着在服务“三农”与利润诉求中,农信社选择了后者,标志着“国家信贷”政策制度化尝试的又一次失败。
20世纪80年代之后,基于“农业信贷补贴”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破产,国外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践发生了重大转换,提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范式”。该理论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户之间金融产权交易过程中内生出来的市场行为,不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预。与此同时,随着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风起云涌,我国民营企业深感金融抑制对产业发展的制约,便自发产生了多种形式的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交易的内生问题以民间金融的形式被引进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综观两种不同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市场范式”从理论预设到实践与“农业信贷补贴”范式完全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居民以及贫困阶层是有储蓄能力的,没有必要由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 ②低息政策妨碍了人们向金融机构存款,抑制了金融发展;③运用资金的外部依存度过高是导致贷款回收率低的重要原因;④由于农村资金拥有较多的机会成本,非正式金融的高利率是理所当然的。基于对农村金融交易基础的这种判断,“农村金融市场范式”的鼓吹者认为必须对传统的农村金融进行改革,其改革的举措主要包括:
①农村内部的金融中介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储蓄动员是关键; ②为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实际存款利率不能为负数;③农村金融成功与否,应根据金融机构的成果(资金中介额)与经营的自立性和持续性来判断;④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定向目标贷款制度;⑤非正式金融具有合理性,不应无理取消,而应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合起来。
国际上的农村金融理论发展相呼应,中国的经济学家对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进行了长期的调研与探索,针对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以及农村金融抑制的现状,极力倡导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认为这是内生于农户经济活动的金融合约,基于Sitgliz&Weiss的均衡信贷配给模型所提供的非正规金融的微观分析框架。林毅夫等指出,由于金融交易的特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前逆向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是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中国农村中的二元金融结构理论上的探讨,认为这是我国国家利益与农户利益博弈的结果,农村社会中二元金融结构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帮助正规金融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是对农村村庄(即农村社区)的长期观测,成功地解释了中国乡村中几千年以来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及其组织的形成与演进,为农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