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巴西的农险业务范围大致涵盖五个方面,即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包括担保业务)、农村信用保险和农民人身保险。
2003年12月19日巴西国会通过法律、2004年6月29日政府颁布政令,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 The Rural Insurance Premium Subvention Program,PSR),该计划的指导方针是:促进农业保险的广泛运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收入稳定机制作用, 引导农户使用恰当的农业技术,推动农业企业管理的现代化。该计划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运作,主要保障七种农业品种。2006 保费补贴范围又扩大到所有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和林木。另外,政府还采取一系列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1)信贷额度的扩大。对于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利惠的生产资料贷款额度将可以增加15%。
(2)农业保险保费融资。政府承担了部分保费,其余部分可以:业贷款中直接扣除,这样在收获季节前期农户就无须用自己的:进行缴费,从而可以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3)再保险市场的开放。2007年1月巴西国会通过法案同意将巴西再保险市场向国际再保险公司开放,取消了巴西再保险公司IRB - Brazil Reinsurance Institute)的专营权,从而有利于促进竞争、推动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降低费率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再保险技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4)根据巴西农业部门预测,在政策推动下,2008/2009收获斯巴西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望达到耕种地区的10%。
为进一步支持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2008年5月,巴西政府当局向国会提交了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的补充法案,拟建立“巨灾保障基金”支持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从而推动气候多变地区农业保险的供给。
◆ 有关农业生产、收储、加工、流通的其他鼓励或限制政策
鼓励措施: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 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 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巴西政府努力促进与农业有关的各贸易团体和机构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协调。
限制措施: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卫生监督局、国家计量、布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卫! 检疫和质量标准检验措施。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相关规则包括:注册、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于2004年6月7日生效。2004年8月,巴西批准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进出口条件的指令,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及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2005年6月,巴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副产品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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