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政策
1.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法规
投资促进机构:近年来,巴西对其投资促进的主管部门进行了重大调整。现行“引资计划”(Investment Attraction Programme, IPA)建立在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机构调整变化之上。从2005年开始,IPA中的投资促进事务由巴西出口投资促进局负责。APEX - Brasil是一个挂靠政府部门的组织,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巴西的出口,其工作目标是:增加出口企业及产品的数量;提高出口量和出口值;开辟新市场,加强传统市场;增加收入和就业机会。
该局提供经营管理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培训和认证服务,并帮助产品及其加工过程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需求。它还通过各个项目在巴西及其境外的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上推介巴西出口商品,包括为此邀请境外进口商至巴西和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2004年12月APEX - Brasil设立了投资机构,负责吸引外资进入巴西。其目标是将巴西的出口推广与吸引外资结合起来,发掘信息与机会,将外资导入巴西出口部门,并为中小企业出口产品创造条件。不同行业的外资政策一般由负责该行业的政府部委具体负责,例如能矿部、通信部、交通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中央银行、农业部等。一 些重大项目的外资政策还需总统最后批准。
巴西各州设立了地方一级的投资促进机构。目前已有15个地区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它们分别是:阿克里州发展局( ANAC)、 阿拉戈斯州经济发展中心、阿马帕州发展局(ADAP)、亚马逊州促进局( AFEAM)、巴伊亚州贸易与投资促进局、联邦区政府发展与外贸局、圣埃斯皮里图州发展局( ADERES)、戈亚斯州促进局( GOIAFOMENTO)、伯南布哥州经济发展局(ADIPER)、南里奥格兰德州促进局( AGN)、米纳斯吉拉斯州工业发展局(IN- DI)、里约热内卢工业发展局、罗赖马州促进局(AFERR)、圣卡塔琳娜州促进局和巴拉那州促进局( AFPR)。这些地方投资促进机构大多数位于已吸引了大量外资的富裕地区,它们除了投资促进外,往往还承担制定该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任务。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2号法令。
2.投资行业规定
巴西政府拟采用鼓励企业创新、为研发企业创新提供融资、成立企业资本基金、鼓励企业与科技机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产业链有效性和发展可替代能源等措施。
禁止投资领域: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核能开发、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等。
限制投资领域: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 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断,并对电信、电力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西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场,至少6 年之后才能撤资)。另外,巴西已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2007年1 月15日,巴西副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巴西开放再保险市场。但为了保证巴西本国企业的利益,该法令同时规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内,巴西60%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将由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其他本地经营者占有,之后这个份额将有所降低。2008年,巴西政府拟修改有关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现行法律。巴西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方案可能有两种,一是将1998年颁布的现行法律作废,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该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巴西购买土地,但规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内购买土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5%;二是修改宪法内容,增加5709/71号法令条款,规定外资企业在巴西购买土地将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同等限制。 在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外资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份的20%。企业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发行记名股票。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只有《国际道路运输协定》七个成员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定》成员的公民持有过半有表决权资本的公司才能经营。未在巴西设立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商业存在的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巴国内公共航空领域。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 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设有办公场所并营业的公司才能拥有悬挂巴西国旗的船舶。
3.投资方式及出资额度限制
外国货币投资 |
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进行的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人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 |
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 |
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
以实物投资 |
(1)进口通关: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 DECEX)提出进口申请。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 SIS- 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2)资产融合: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人目标企业资产。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
股权收购 |
根据巴西《公司法》,股权收购实现对巴西上市公司的兼并,可通过现金或股权交换来完成。股权收购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过程应通过金融机构完成,且受其担保。收购通知书要对让受方身份、认购股份、价格和其他支付条款、收购程序以及其他收购条款和条件进行披露。若公司发行的无表决权股票达到总数的2/3,公司控制着将可能掌握5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股权收购实现接管的可能性将降低。 |
4.外资企业的利润及汇出限制
巴西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未经批准,所有法人和个人,都不能在巴西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出必须通过巴西中央银行。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5%。
◆ 融资政策
1.外汇管理
巴西货币是雷亚尔(Real),又译作黑奥。巴西对外汇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除有外交特权单位、个人或经批准的企业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但是外汇买卖比较自由。目前,巴西有两种法定外汇市场:商贸外汇市场和旅游外汇市场。他们由中央银行进行规范,并实行浮动汇率制。人民币与巴西雷亚尔不能直接结算。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 进行。
2.银行机构
巴西现行金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国家货币委员会是全国金融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货币和信贷政策,批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确定货币对内、对外价值和汇率政策,规定银行准备金比率、最高资本限额和最高利率,规定各种类型的贷款,批准各种金融机构的建立及其业务范围和管理资本市场等。
巴西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巴西银行是巴西第二大商业银行,在巴西商业银行中具有独特地位,该行控制联邦政府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成为巴西大型企业的主要信贷资金提供者,提供农业信贷并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国有国营开发银行组成。开发银行主要对落后地区、农业和某些产业部门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中国开发银行在巴西设有项目工作组,中国银行在巴西圣保罗设有代表处,其分行即将开业。
3.融资条件
外国企业在巴西享受国民待遇,但巴西贷款利率非常高,目前年基准利率为10. 25%。
巴西农业融资:政府根据农民上一年度的产值及其土地面积发放贷款。小农户、中等农户和大农场主分别可获得所需资金的100%、70%和55%的贷款,而且利率也各不相同,依次提高2~3 个百分点。
为了确保小农户能够得到贷款,巴西采取两项重要措施:一是法律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必须将其活期存款的25%用于农业。二是提供农业政策性贷款支持农业。主要是巴西银行和巴西发展银行贷款。目前,巴西农业贷款的75%来自巴西银行,早期主要提供农产品购销存储贷款,1995年以来,增加了农业生产、农产品储备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巴西发展银行是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银行,在支农方面,主要提供农业发展项目贷款及包括土地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目前,农业贷款约占其全部贷款的10%。信贷资金的增长保障了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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