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进口农业用品,包括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其他产品,自成立之日起,10年内免除进口关税、销售税和公司所得税;农业机械设备(拖拉机及配套工具、收割机、给畜禽治病用的药品和器械等)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率5%。为保持同西非经济共同体和西非经贸联盟的外部关税一致,政府不能对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征收双重关税。
为了促进本国粮食生产,塞拉利昂从2001年开始,稻米生产收入10年内不纳税。乔木种植者免征10年的个人所得税,而乔木种植企业,其股份红利的50%可免税。
农业保险政策
目前,塞拉利昂国内没有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政策。世界银行在2011年1月针对包括塞拉利昂在内的非洲国家的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农业生产政策
塞拉利昂政府于1990年发布《海关法(271号修正案)》,规定实施装船前商检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原产地商品的质量,了解原产地商品的价格,对错误的估价进行纠正,避免因低报价使政府收入受损。进口商凡进口货值达到2000美元以上,均应执行装船前商检的规定。2002年12月,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政府签订《商品检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中国出口至塞拉利昂的商品,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为塞拉利昂海关征收关税、通关和银行结汇的有效凭证。
根据塞拉利昂《农业法》和《动物疾病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农产品和动物应取得出口国有关部门签发的质量和卫生证明,并在货物到港前,应向塞拉利昂农业部提供相关证明并获得农业部的许可。货物到港后,塞拉利昂相关机构将对证书和商品再次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目前,上述两部法律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新法正在制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