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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系列问题解读

2016年04月06日 12:01来源:点击量:0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建设新农村,但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征收土地房屋中存在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情况,急需解决此类问题,这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同时设计征收房屋土地的村民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争取应得利益,不能成为新农建设的牺牲者。

1、社会发展,也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力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现行征地制度存在极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弊端,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亟需改革的重要领域。众所周知,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目前中国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是说,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严格管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才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的征收或征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此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如何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取消土地市场“双轨制”, 国家曾关闭了城乡土地自由市场,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唯一主体。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一律由政府对土地实行征用。政府在“土地农转非”上垄断地位,使自己在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成为唯一合法的中间人,就是说,只有政府有权强制性地低价征购农用地,然后再高价出卖给建设用地方者。我国城乡土地制度设计上的这种严重缺陷,为制度性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政府充当了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名符其实的“二道贩子”,以地生财就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打造政绩的有效途径。农民则在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中成为主要的受害者。

3、国家征收土地款的构成

正因为存在以上的情况,我国的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故必须实现实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分配和安置,在征地中,问题不是农民是否同意征地,而在于政府对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补偿款明显过低,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三项组成: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①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二是补偿分配比例明显不公。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是: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②土地安置补助费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安置单位,③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给农民。据统计,补偿款到农民手上的款项大约只占总补偿款的百分之5至百分之十,从成本价到土地出让价之间生成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被政府拿去,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土地,农民成为主要的牺牲者。三是安置明显不到位。政府征地后,由于安置工作的严重欠缺,造成了数以千万计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失地农民,成为当前中国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政府的征收导致农民补偿低,得不到应有的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主要的问题。

综上所述,农民在征地中成为主要的牺牲者,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土地征收等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另外一方面同样需要在征收中农民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争取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由的补偿。在不能改变制度、现状的情况下,改变自己,用法律武装自己,用法律手段来争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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