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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农民可以用自家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

2016年04月05日 12:01来源:点击量:0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在于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办法》指出,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中,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向农民发放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什么样的农民可以用自家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

《办法》规定,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鼓励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不得额外收费

从《办法》的各项条款来看,要求各金融机构为农民抵押贷款尽量提供便捷、务实的条件。如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办法》还要求,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风险规避:设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为了尽可能降低农民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不能及时还贷风险,《办法》提出,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哪些地区农民可以用住房和宅基地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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