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政策
按照澳大利亚土地法,当地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也称为王室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类,其中,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约占87%,私有土地占13%。国有土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公共用途的保留地,第二类是尚未被占用的国有土地,第三类是通过出租或颁发许可证方式交给私人使用的土地。目前,澳大利亚国有的农业用地基本上都已授权给私人使用。如果政府需要使用私有土地或者已授权给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将要依法进行土地征收。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通过拍卖形式购买政府土地或私人土地。购买土地必须是自有资金或者合伙,不能贷款。土地出售以后,政府收取地价税和服务费。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获得澳大利亚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在开发期限上有一定规定。在2008年以前,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外资可以购买闲置商用和民用土地,但必须在获得购买批准后的12个月内在所购土地上开始连续的实质性建设活动。自2009年开始,为增强外资投资政策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商对澳大利亚广大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开发,并防止投资者进行土地囤积和投机行为,澳大利亚政府把外国投资者开发澳大利亚闲置商用土地的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5年。虽然延长了开发期限,但要求投资者最少支付购买成本或土地价格的50%,用于开发建设。
农产品关税
2011年度,澳大利亚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2.8%,其中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1.4%,非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3.1%。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进口产品适用从价税,只有奶酪、生物柴油、果汁、饮料、酒类、烟草、石油和部分化学产品适用从量税。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批发销售税的减免上,该税种是对除食品和大部分衣服以外的产品向批发商征收的一种税。
(1)对用于农牧业初级生产的投入免征批发销售税。具体项目包括:第一,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商品,如筑栏工具、筑栏材料、灌溉设备、羊毛包装材料、散装谷物的手工设备、化肥、某些四吨机动车、摩托车等。第二,专用或主要用于特殊目的的商品,如收割机、农具、喷雾器、拖拉机。这些免税项目只适用于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免税的人,并且规定这些商品主要用于农牧业生产。没有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免征批发销售税的农场主,在支付销售税的商品使用后,可以要求税务局减免批发销售税。
(2)用于农牧业生产辅助活动的商品给予免税。如用于修理和维修的商品,用于定购农牧业设备的订货簿等。
(3)用于维持辅助生产的商品也给予免税。如用于带动农牧业机械或修理设备的发电机。
(4)所有农牧业产品的销售免征批发销售税。
农业保险和外商农业投资保险政策
澳大利亚有针对农业的保险政策,但其农业保险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即政府支持的缺失,农业保险全部由私有化的保险公司提供,是无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尽管联邦政府制定有应对全国性灾害的财政措施,但这仅仅是对私人保险业务的补充。可见在澳大利亚并无所谓公益性的农业保险政策及补贴。外商在农业保险方面具有国民待遇。
澳大利亚主要有9家保险公司提供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其中,5家为直保公司,4家为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保险服务中60%的业务是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因为他们掌握着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和承保机构的保险服务;也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的销售员购买;还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
澳大利亚并没有专门针对外商农业投资风险的保险政策,外商可以同等进入当地农业保险市场。
有关农业生产、收储、加工、流通的其他鼓励或限制政策
检验检疫制度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下属的检验检疫局及生物安全局是进口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构。所有进口澳大利亚的食品都必须符合《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的有关要求,并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所设定的相关标准。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将进口食品按安全性程度分为三类:风险类食品、主动监督食品和抽样监督食品,采取从严格检验到抽检的不同检验措施。澳大利亚限制蛋类制品、乳类制品、非罐装肉、种子和坚果类、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此类食品进口前需满足检验检疫要求并获得进口许可。
澳大利亚实行进口风险分析制度,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由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决定进行快速评估或者进行进口风险分析(IRA),评估合格方准予进口。由于受IRA管理程序各环节限定的期限的制约,要完成一项常期的IRA工作一般至少需要435天。中国目前通过进口风险分析的产品有鸭梨、葡萄、苹果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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