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9-2013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60%、20%、18%、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700-9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