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和《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暂行办法》(琼农办〔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的管护。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历年农业综合开发整治过的田洋均属于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市农发办可根据田洋设施状况及资金情况先选定部分项目区乡镇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全面铺开。各项目区乡镇管护范围原则上按照属地划定。
第五条项目区内工程管护内容包括: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农发办要及时与项目区乡镇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工程产权归项目区乡镇集体所有。项目区乡镇是农发工程管护主体,负责本乡镇农发工程的管护工作。
第七条市农发办内部成立由农发办主任领导的农发工程管护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发工程管护工作,承担工程管护的行政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市农发工程管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全市农发工程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各项目区乡镇农发工程管护机构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项目区乡镇成立由分管副乡镇长领导的农发工程管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发工程的管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乡镇农发工程管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建和管理本乡镇的农发工程管护队伍,组织实施农发工程管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农发工程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并上报市农发办。
第四章 工程管护队伍和经费
第九条市农发办和项目区乡镇根据项目工程布局、管护工作量大小和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并进行任务分工。
第十条项目区乡镇负责在受益范围的村委会内择优选定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较好群众基础的能够担负起管护职责的管护人员,组建管护队伍,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区乡镇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每名管护人员的管护范围和要求等事项,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管护期限一般为1年,期限满后再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二条市农发办和项目区乡镇要为管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项目区乡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将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管护范围、监督检查和考评奖罚等工程管护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报酬由市农发办拨付的工程管护资金支付,报酬分为基本补助和奖励资金,视管护人员职责完成情况发放。
第十四条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国家和省专项安排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
(三)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本级农发办部门预算中分别安排的农发工程管护补助经费。
(四)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区乡镇和受益的村民委员会出资或投工投劳参与管护。
第十五条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市农发办统筹安排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主要使用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劳保用品、运行监测设备购置、养护及维修的物资和劳力费用、聘请的管护人员补助及培训费用、奖励性支出等。管护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月800元基本补助和200元奖励资金,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调整。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三)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项目区乡镇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报经市农发办审核批准后,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区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使用在农发工程的管护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发工程管护经费。
第五章 工程管护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管护人员按照“外表完整美观、功能完备无损”的总体要求每月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农发工程进行巡视和管护,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增加巡查管护次数并及时将工程运行、损毁情况上报。
第十七条农发工程根据损毁严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管护人员利用日常配发的管护工具和物资对项目进行正常管护并修复轻微损坏;遇有个人难于修复的小损毁时上报乡镇政府,项目区乡镇可在5000元限额内动用管护资金进行修复,超过5000元时需报市农发办核准;当遭遇恶劣天气,工程遭受严重损毁时应及时上报市农发办,由市农发办申请灾毁专项资金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溉渠道:渠道坡度及转弯平顺,U型槽无损坏翘曲,接缝完好不漏水,渠底无淤泥、杂草、杂物沉积堵塞;渠堤护坡平整完好不被农田侵占,无杂草灌木及农作物。
(二)排沟:浆砌石排沟基础完好不冲刷,沟底无淤泥杂物沉积堵塞,排水通畅不阻滞,沟里无私搭乱建饲养禽畜;砌筑墙体无裂缝不渗漏,墙体批荡不脱落;排沟护坡平整完好不被侵占,无杂草灌木及农作物。U型槽排沟管护标准同灌溉渠道。
(三)桥、涵、闸、渡槽、排放水口等附属建筑物:无损坏、不堵塞、不乱改造。
(四)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积水、无杂草灌木、无乱堆放杂物,路肩完好不被破坏、侵占。
(五)项目区公示牌、工程标志整洁清晰、完好无破损。
第六章 工程管护考评和奖罚
第十九条工程管护人员每月对本人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农发工程进行巡视管护后将情况上报乡镇政府并申请管护补助(前后两次申请间隔不少于25天),市农发办会同(或委托)乡镇政府对管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考评,评定标准分为不合格、合格、较好、好四个档次。考评结果为合格、较好和好三个档次的发放基本补助和奖励资金,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重新整改达到要求后再发放基本补助,扣除本月奖励资金。全年累计四次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解除管护协议,有八次以上(含)考评结果较好或四次以上(含)考评结果为好的(全年未出现不合格)可在年终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市农发办根据项目区乡镇管护工作整体实施情况决定增减该乡镇下一年度的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农发办可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项目区乡镇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五指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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