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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28日 15:03来源:海南省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琼府办〔2015〕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打造我省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意义重大。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要积极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禁止耕地“非农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照《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价成果,结合我省各市县在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中发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存在问题,按照城市(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到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重点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类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市县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同步推进,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开展。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要求,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做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保留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可调整地类及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确定为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基地的其他农用地;对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要将其划出基本农田;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应当是坡度25度以下、集中连片的优质现状耕地。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将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管制性保护、建设性保护和激励性保护工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连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搞新区,也不得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要结合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责任单位与土地承包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承担保护责任单位和土地承包权人保护耕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特殊用地政策。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充分考虑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需要,进一步加大设施农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明确用地政策支持范围,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进用地管理方式,将原来的用地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通过规范用地协议行为、公告用地条件、强化乡镇政府监管、备案核实等,提高管理效能;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引导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联合建设和共同使用晾晒场、粮食仓储、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主动公开政策规定,及时公开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管理要求,做到主动服务、具体指导,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各市县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加强对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的备案审核,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对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超标、缺少土地复垦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途使用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兴建高尔夫球场、别墅、专家楼、农家乐、会所、住宿餐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大型停车场等非农配套设施。加强土地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政府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保、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统筹协调。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和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与工作经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设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市县重点督导,推进整改。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检查和考核。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各市县要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做好工作衔接,强化部门协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推进,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落实设施农业特殊支持政策,要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省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增强协作意识,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检查。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土地变更调查等手段,对耕地保护和设施农业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肃查处。

(四)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报道严守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的重大意义,让耕地保护政策深入人心。对各地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和推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支持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新要求,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类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一定时期内我省实有优质耕地面积基本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果。

(二)对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划定要求

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同步推进,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基本农田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布局一致。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市(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经土地整治后,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位于三亚、乐东、陵水三市县适宜南繁科研育种并划为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26.8万亩耕地;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

3.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修编或调整,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四、工作步骤与成果要求

(一)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根据全省和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定的各市县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负责分析评估市县(除海口、三沙外)城市(镇)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提出城市(镇)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海口市初步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

2.核实举证。各有关市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下达的初步任务,由市县政府组织国土、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初步任务中提出的现有耕地逐图斑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耕地,应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海口市向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论证核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负责有关市县城市(镇)周边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海口市的划定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核定、下达。

4.制定方案。各有关市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下达的划定任务,由市县政府组织国土、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审核。海口市的划定方案经海口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5.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成果要求。

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原有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逐个图斑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位置、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片(块)编号等信息。

2.更新和完善相关图表册。在原来已编制基本农田相关图表册的基础上,对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计算和汇总,并更新和完善图表册。一是编制图件,包括市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乡镇级及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二是填表造册,填写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和调整划定平衡表。

3.设立统一标识。在已设立基本农田统一标识的基础上,对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调整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及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补充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牌、宣传牌和保护界桩等标识的设立。

4.落实保护责任。在原已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础上,对调整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补充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明确保护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保障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同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到具体农户,落实到地块。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在已初步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本次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情况,更新和完善本市县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并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质检软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各市县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库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验收与报备。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有关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各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并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及时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应于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

(二)本方案下发后,各市县政府要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保、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部署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协调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的衔接,落实工作人员与工作经费。

(三)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完成相关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下达;9个月内,相关市县完成城市(镇)周边等现有耕地的核实举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相关市县完成划定方案的编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四)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按规定组织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复核、备案。

 

相关阅读:

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范设施农用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2015】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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