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对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一)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等。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应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并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进行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征地补偿款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六)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
(七)切实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按照同类建筑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改善被征地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八)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要重点加强城中村改造,妥善解决好城中村拆迁安置问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逐步向中心村、集镇集中安置。
四、拓宽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九)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十一)规范留用地安置。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及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征收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安排给该集体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留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比例。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十二)强化征地组织实施主体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市、县国土资源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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