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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藏关于严格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03月28日 13:59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2012年3月26日藏国土资办发〔2012〕57号)

各地、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要求,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先补后占要求,加快用地审批进程,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先行补充耕地工作,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合理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建设单位或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模一般应不小于50亩)。

为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监管,要求对所有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各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编制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概算,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并由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核实。

二、认真开展补充耕地报备工作,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338号)要求,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部备案,且必须实行项目设计与预算下达、实施及验收三阶段的全程备案,凡未按规定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指标,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报部备案工作。鉴于我区目前国土资源业务主干网尚未开通到县,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通过国土资源业务主干网直接报备,而通过互联网报备又无法报备坐标等信息,因此,暂定由我厅负责具体的报备工作,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要求填写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等各阶段的信息上报厅耕地保护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须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报盘,以便我厅及时报部备案。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且已报备成功并取得统一项目备案编号的补充耕地项目及补充耕地指标,应及时纳入到补充耕地储备库中。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先补后占

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挂钩的要求,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在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互联网http://zbph.mlr.gov.vc)中录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挂钩由我厅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成功,并自动转入到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的补充耕地项目,并核减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系统中生成占补确认单,该占补确认单将作为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今后,对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材料中没有耕地占补确认单的,我厅将一律不予受理。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避免补充耕地重复计算,确保补充耕地客观、真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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