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2〕2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开发区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内,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相关的房屋和土地登记手续。
四、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另行制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若干意见》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报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以其名义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决定有关情况报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持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手续。
被征收房屋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可依据征收决定书,办理房屋和土地的注销登记手续,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拆除工程招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实施征收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应当按照《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后,须经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验收。
十一、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由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培训,并进行备案。
十二、对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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