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下文,对部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此次农业机械购置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调整涉及的对象为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的规模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涉及的事项、规模:规模种植大户由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由300万元调整到5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500万元调整到万元1000万元。调整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后补贴办理工作要求:一是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应与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规模相匹配,申请购机补贴时,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二是申请中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3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三是要加强核机验机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真实、到位,四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机具进行跟踪了解。五是发现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六是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此外,自治区还明确除了甘蔗、水稻生产机械外,取消其他机具的区级累加补贴和降低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区级累加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5%进行累加补贴。水稻生产机械外,取消其他机具的区级累加补贴和降低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区级累加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5%进行累加补贴。